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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民法典
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
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
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及时扶住她,借力后撤了一步,结果导致身后一女子和几个乘客接连摔倒,女子摔成骨折后气不过,把好心扶人的男子和脚滑的女乘客,以及地铁公司全部告上法庭,索赔5万多,法院最终判决让众人拍手叫好。8月8号,半岛晨报报道,那天下雨,冯女士像往常一样,乘着地铁站的自动扶梯上楼。可能是鞋底打滑,她一个没站稳,整个人猛地向后倒去。站在他身后的刘先生眼疾手快,一把扶住冯某的胳膊,想把她稳住。可扶梯上空间狭窄,刘先生被冯女士的重量一带,下意识往后退了一步。这一步,踩在了正站在刘先生身后的丁某脚上。丁某没抓稳扶手,一个踉跄往前扑,连带着后面2位乘客也摔成了一团。等大家爬起来,丁某已经摔得直不起腰,整个人倒在地上喊疼。丁某被送到医院后,被查出肋骨以及胸骨骨折,需要休息一阵子,医药费加上误工费,得花不少钱。丁某越想越不甘心,要不是冯女士没站稳,刘先生往后退,她也不会摔成这样。地铁公司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得负连带责任,这三方都得赔!于是,丁某一纸诉状把冯女士、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,索赔5万多。冯女士接到传票时,相当不服,说我当时就是脚滑了一下,根本没想到会连累别人。刘先生救我,我感谢他还来不及,怎么反而成了被告?刘先生更委屈,说我那是见义勇为啊!我要是不扶冯女士,她再摔下来,后面的人也得遭殃,不得比现在这个情况严重多了?我怎么就成了责任方了?那么,从法律角度,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?刘先生应该负责吗?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为救助向后倾倒的冯女士,本能后撤导致丁某摔倒。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的施救行为属于“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”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84条的要件。该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,保护救助人免于因合理救助行为陷入法律纠纷。具体到本案,刘先生的救助是对突发危险的自然反应,目的是防止冯女士直接摔伤,具有道德正当性。刘先生后退一步是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动作,未故意扩大伤害,符合“必要限度”要求。丁某的摔倒虽是刘先生后撤引发,但与刘先生的救助行为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关联,而是多方行为叠加的结果。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规定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原告丁某受伤的责任划分涉及“过错相抵”规则,法院通过以下维度适用该条款。首先,冯女士未站稳扶好导致连锁反应,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,冯女士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丁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,降低了自身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。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规定的“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”情形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起事故的关键在于“因果关系”和“过错程度”。冯女士作为直接引发事故的人,确实存在过错。她没站稳扶好,导致后续连锁反应,得承担主要责任。刘先生的行为属于“紧急救助”,是见义勇为,法律上应当鼓励。他救人时后退一步是本能反应,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不该赔。而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,扶梯没故障,事后也及时处理,不能因为“结果不好”就强行让它担责。同时法院指出,丁某自己也有责任。他乘扶梯时没抓稳扶手,遇到突发情况没及时应变,属于“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”,可以减轻冯女士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:冯女士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丁某自己承担30%。5万多的赔偿总额,经依法核算后确认3万余元,冯某需赔2万余元。这个判决既惩罚了冯某的疏忽行为,也警示乘客需注意公共场所的自我保护义务。有人说,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,懂法理知人情,不和稀泥,点赞!本身上自动扶梯就应该和前面行人有间隔,这是最基本意识。和路上行人一样,放松的前提是你的有必要的保护自身安全意识和身体力行能力。我从来跟随他人上自动扶梯都是地面隔两个踏板,这也与隐私和避讳相宜。助人者免责,这是几年来最正确的一次判决,这个法官是正常的法官。这起扶梯连锁摔倒事件,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与道德行为的复杂交织。法院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明确保护,也就是刘某紧急救助冯某虽引发后续意外,但因无主观过错而免责,彰显了鼓励善意救助的立法导向。也通过“过错相抵”原则合理分配责任,冯某因自身失衡负主责,丁某未抓稳扶手自担部分损失,符合公平原则。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
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
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却因空间小后退踩到了丁某,导致丁某摔倒后骨折。丁某将冯女士、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。经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紧急救助不担责,冯女士负主责,丁某自担部分损失,最终判决冯女士赔2万余元,丁某自担30%。当天,冯女士穿着双鞋底有点滑的鞋子,踏上了扶梯。可这雨天就是爱捣乱,冯女士一个没注意,鞋底一打滑,整个人直直地往后倒。这要是摔下去,指定得受伤,周围人都忍不住惊呼起来。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,旁边的刘先生反应那叫一个快,眼疾手快地伸手就去扶冯女士。他心里想着,可不能让这女士摔着,得赶紧拉一把。可这扶梯空间就那么大,刘先生被冯女士一带,身体不受控制地往后退。好巧不巧,一脚就踩到了后面丁某的脚上。丁某本来正稳稳地抓着扶手,被刘先生这么一踩,整个人失去了平衡。丁某摔倒在地后,还骨折了。周围人都围了过来,七嘴八舌地议论着,这雨天扶梯上怎么就这么不消停。丁某觉得自己太倒霉了,好好地站着也能被殃及。他越想越不甘心,觉得冯女士、刘先生还有地铁公司都有责任。于是,他一纸诉状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5万多块钱。这官司一打,可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,毕竟谁都不想遇到这种麻烦事。那么,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?刘先生,在这件事里是见义勇为。从法律层面看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看到冯女士即将摔倒,出于善良和本能去扶她,这是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。这就好比在马路上,有人突然晕倒,你去帮忙做心肺复苏,结果不小心压断了对方一根肋骨,只要你是出于救助目的,没有恶意,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冯女士的鞋底打滑摔倒,进而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,导致丁某受伤。冯女士在雨天穿着不合适的鞋子,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导致自己摔倒,这是存在过错的。她的这种过错行为与丁某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所以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打个比方,就像你在路上走路,因为自己没看路撞到了别人,那你肯定得为对方的受伤负责,只不过责任大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。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,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丁某在乘坐扶梯时,没有像正常人那样紧紧抓住扶手,保持身体的平衡,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己受伤的风险。这就像你在骑自行车的时候,自己没戴头盔,结果摔倒了受伤更严重,那你自己也得为这种不谨慎的行为承担一部分后果。至于地铁公司,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明显的过错。地铁站的扶梯本身是符合安全标准的,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地铁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者过失,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。所以丁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自然也不会支持他的诉求。经审理后后认定:刘先生是见义勇为,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出手相助,不应该承担责任。判决冯女士承担70%的责任,判决丁某承担30%的损失。这就好比路上看到有人快被车撞了,你去拉一把,结果不小心碰到了别人,这能怪你吗?显然不能。而冯女士,自己没站稳导致这一连串的事情发生,得负主要责任。出门在外,尤其是这种特殊天气,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,可不能马虎大意。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,也得承担一部分损失。毕竟在公共场合,自己也得多留个心眼,保护好自己。综上所述,最终判决冯女士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赔偿2万余元,丁某自己承担30%的损失。这个结果,有人说冯女士太冤了,自己摔一跤还得赔钱;也有人说丁某活该,自己没抓好扶手。其实,这起事件里三方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。冯女士以后出门得选双合适的鞋子,特别是在雨天,安全第一嘛。刘先生虽然见义勇为值得称赞,但以后在帮忙的时候也得注意方式方法,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。丁某,在公共场合更得时刻保持警惕,不能掉以轻心。这雨天就像个调皮的孩子,总爱给人出难题。在公共场合,我们每个人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,既要保护好自己,也要注意不要给别人带来麻烦。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呢?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?(来源:半岛晨报)
工作没了,钱没落着,谁的错?北京,一女子在外地工作,母亲老了,要她辞职回家照顾,

工作没了,钱没落着,谁的错?北京,一女子在外地工作,母亲老了,要她辞职回家照顾,

工作没了,钱没落着,谁的错?北京,一女子在外地工作,母亲老了,要她辞职回家照顾,女子为难,如果回去,就没了收入,大妈为补偿女儿,把房子卖了,490万卖房款转到女儿账户,大妈和女儿签下协议,她一切开销,全由女儿负责,谁知女儿回来,不愿和她一同居住,只给她租了套房子,偶尔过去照顾,买点好吃好喝,偶尔再买件衣服,大妈大失所望,交房租时,大妈住了三个季度,女儿只肯交一个季度,剩下两个季度,要母亲自己支付,大妈彻底心凉,一纸诉状告到法院,要求女儿返还490万,法院这样判了!2025年8月8日,据阜阳·颍州晚报报道了一件母子之间纠纷,令人唏嘘。靳大妈悔之晚矣,她把自己的房子卖了,卖房款490万元,全部打到女儿账户。明明说好,自己一切费用,都由女儿负责,可是如今她租房子,就连房租,女儿都不肯支付。她没了退路,房子没了,钱也没了,女儿不孝,大妈大哭。原来,靳大妈有一套房子,一个女儿,女儿长大,到广州工作。广州离北京太远,女儿很久都不能回来一次。靳大妈的老伴,早些年已经去世,她也越来越老,身体状况每况愈下。靳大妈怕了,怕独自一人,万一有个头疼脑热,身边没人照顾,于是,她给女儿打去电话,要她辞职,回来照顾自己。女儿吕女士在电话那头,听到母亲的要求,瞬间就摇了摇头,她告诉母亲,如果辞掉工作,她就没了收入。这么多年的打拼,全部都要付之东流,她的事业也会半途而废。现在她给母亲养老,她就不能工作,挣不来钱,那她自己将来老了,又要依靠什么?靳大妈一听,女儿说的不错,于是,她就做出决定,她要把自己住的这套房子卖了。2021年4月,房子成功卖出,她和女儿说好,卖房款全部给到女儿手里,女儿辞职回来照顾,以后她的所有开支,全部都由女儿支付。吕女士一想,这主意不错,比上班钱多,她立刻辞职,回到了母亲的城市。卖房款490万元,靳大妈全部打给进了吕女士的账户。谁知吕女士拿到钱后,并没有和母亲住在一起,而是给她租了套房子,俩人各住各的。吕女士没事过来看她,会给她买些好吃好喝,偶尔买件衣服,也会让靳大妈高兴半天。靳大妈没有过多要求,无论如何,女儿总算回到了自己的城市。这个时候,母子俩相处不错,2023年12月1日,大妈和吕女士签下赡养协议。大妈要求,生养死葬,全由女儿吕女士负责,大妈所有费用,都由吕女士支付。2021年7月~2023年7月,两年的房租,吕女士全部给予了支付。可租房住了两年,大妈又想去养老院了。她听人说,养老院里有护工照顾,一日三餐都有人做好送到跟前。最重要的是,那里都是同龄老人,能说到一起,不会再孤单寂寞。吕女士拗不过她,退了房子,把母亲送到了养老院里。吕女士一次缴了20万元,希望母亲能在里好好生活。可等住了进去,靳大妈发现,养老院和传说中的根本不一样,没了自由,还要按照养老院的作息生活。老人之间,也会发生矛盾,靳大妈不高兴了,只住了5个月,她就要回来。吕女士交的20万元,除去那5个月的费用,养老院都给退了,退回来的钱,都给到了靳大妈手里。出来之后,吕女士又租了一套房子,大妈住了三个季度,催促女儿把房租缴了。可是,女儿只给了她16200元,用来支付2024年最后一个季度的租金,前面两个季度,女儿没给她支付。吕女士说,养老院退回来那么多钱,都在靳大妈自己手里,完全可以支付前两个季度的房租。靳大妈不愿意了,虽然退了一部分的钱,总归是个少数。靳大妈又说,明明俩人签了协议,自己一切费用,全由女儿吕女士承担,她的房租,该由吕女士全部支付。吕女士就是不给,你自己有钱,你自己交了再说!靳大妈心里凉透,她后悔了,房子卖了,钱给出去,由不得自己做主了。于是,她将女儿告到法院,要求女儿返还490万元。《民法典》第26条第2款规定: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吕女士对母亲靳大妈负有赡养义务,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20条规定:经老年人同意,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。靳大妈与女儿签订的协议,具有法律效力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女儿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母亲的全部养老费用。《民法典》第663条第1款规定: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。靳大妈将490万卖房款赠与女儿,是以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,属于附义务的赠与。女儿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母亲的房租,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,靳大妈有权主张撤销赠与。一审判决,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90万元。吕女士不服上诉,二审发现,靳大妈实际给女儿转了480万。二审改判,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80万。对此,你怎么看?关注@王哥说法学法律知识。#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#
北京,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,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,母亲承诺把490万卖

北京,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,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,母亲承诺把490万卖

北京,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,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,母亲承诺把490万卖房款全给女儿作补偿,但约定女儿承担母亲的生养死葬,全部养老费用,履行赡养义务,并签了协议。然而,2年后,母亲却说女儿未为她支付房租费用,把她告上法庭,要求撤回赠与,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傻眼了!据潇湘晨报8月7日报道,小吕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照顾年迈的母亲,母亲把卖房款490万给女儿,这本是母慈子孝的好事,可没想过了2年,娘俩闹上法庭!小吕在广州工作,工作待遇好,生活也顺风顺水,可她的母亲靳阿姨在北京,电话扰得她无可奈何。母亲说自己年事已高,需要人照顾,身边没贴近、体恤的人照顾,非让她辞职回北京。小吕很为难,自己正是拼搏的时候,不工作没收入怎么生活,可母亲也的确是她的牵挂,她左右为难。母亲却说只要你回来,就把那套2居室卖掉,房款全给你。小吕也是真心掂念母亲,再加上她都说到这份上了,只好答应母亲的要求。2021年4月,靳阿姨将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的卖房款490万元给小吕,作为对其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。小吕回来后自己单住,平时为母亲生活起居操心,吃喝穿戴张罗,母亲生病住院、请保姆,小吕全管。2年里,小吕为母亲安顿生活,交房费,母女相处的和谐融洽。2023年底,小吕在母亲叙述下,她拟了一份协议。内容是,靳阿姨愿意出490万卖房款给小吕作为补偿,但小吕得负责她所有养老开销,住院费、房租、生活费,连最后去世丧葬费用都得她承担,还说这协议不能单方面撕毁、解约。这是她们母女的约定,只是提到书面上,靳阿姨也兑现承诺,爽快地签字,按了手印。2023年下半年,靳阿姨说啥也不愿意租房住了,非要去了养老院。小吕拗不过她,一下子交了20万的养老费用。可母亲住了5个月后,又改了主意,又想搬到上庄去租房住,小吕劝也不听很生气,可没办法只能照办。养老院那20万费用没用完,剩下的费用退回给了靳阿姨。就因为这事儿,上庄的房租,小吕后来又给母亲转了16200元,也就是她只交了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的。中间2个季度的租金,她让母亲用养老院退回的钱交。靳阿姨一看,女儿不给交房租了,心里窝着火,母女俩因为房租的事,产生隔阂。2024年,靳阿姨一纸诉状把小吕告上了法庭,说女儿没尽到赡养义务,要求把那490万还回来,并撤销之前的协议。小吕觉得委屈,自己自从辞职回来照顾母亲,尽心尽力,不管母亲有啥样的要求都满足,怎么就没尽赡养义务?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第2款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靳阿姨老了,作为女儿,小吕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。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,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,成年子女都应当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,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。靳某与吕某签订协议中约定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,进一步明确了小吕在赡养方面的具体责任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7条第1款规定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小吕曾交房屋,请保姆,为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等都有证据,还为母亲支付20万养老院费用找了证人,可上庄的未交的2个季度的房屋,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《民法典》第663条规定: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……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靳阿姨与小吕签订协议,约定靳某将售房款490万元全部给她,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,这属于赠与合同关系。证据证明小吕以靳阿姨不同意退还所交纳的养老院费用为由,未给付她租住上庄房屋第二、第三季度的租金,表明小吕作为对靳某有扶养义务的人,没有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。靳阿姨作为赠与人,有权行使撤销权,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,并要求小吕返还赠与的490万元。一审判决,小吕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尽到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。撤销靳阿姨与小吕签订的协议,小吕需返还490万元。小吕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经查明,当初靳阿姨实际给女儿的是480万,不是协议里写的490万。而小吕未为母亲支付2季度房租是事实。根据《协议》约定,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。二审法院最后改判,小吕未交房租确实没履行义务,撤销协议,但钱得按实际给的数目返还,是480万。有人说,官司打完,母女也就缘尽了!还有人说,估计老太太很难相处,女儿辞了工作,也没伺候好她,钱没了工作没了,亏大了!对此您怎么看?关注@小栗子看法一起交流讨论,学习法律知识!
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,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,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

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,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,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

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,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,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来自己身边照顾。一开始女儿也同意,但是后面因为房租的事情,女儿又不干了。省了小钱,丢了大钱,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必须返还480万元给老人。据红星新闻8月7日报道称,最近,一对母女俩因为赡养的问题,闹上了法庭。事情是这样的,女儿吕某,在广州工作。而母亲靳某则一个人在北京,自己年纪也大了,但是女儿又不在身边,心里感觉空落落的。这一天,母亲靳某突发奇想,打电话给女儿说,要么你就从广州回来吧,把工作给辞掉,我可以给你“开工资”,只要你照顾我,我就给你钱。母亲靳某提出了490万元“工资”的诱惑,当时权衡一番之后,女儿感觉还不错,可以考虑。于是,就把广州的工作给辞掉了。因为考虑到女儿辞掉工作,手里确实没有收入了,靳某真的就拿出了真金白银,整整490万元给到自己女儿手里。当然,他们之间也作了约定,就是女儿拿到这笔钱之后,就需要按照约定,承担母亲所有的养老费用、履行好赡养的义务。对于此,吕某没有任何的异议,一口就答应下来,双方也就签订了赡养的协议。但是,母女俩还没有住多久,双方就闹了矛盾。是什么原因闹意见的呢?原来,靳某的这个490万元钱,是卖房子所得。房子卖掉了,自然也就没有地方可以住了,于是,母女俩就租了一套房子居住。这下该交房租了,按照约定,以后的费用都是归女儿吕某来支撑。但是女儿却耍赖了,说不想支付房租,应该自己母亲来支付。这下可恼火了老母亲了,当初都说好了,钱也全部给你了,后期费用都该你来承担,现在你却反悔了,拿着490万的大钱,这一点房租你却不肯出一点?对此,母亲靳某就把自己的女儿给告上了法庭。这事情一闹,如果上了法律,肯定就是女儿吃亏。因为首先双方都是有协议在的,双方都签了字,这个是不可以抵赖的;其次,作为女儿,你本身也就是具备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的,这是法律规定,也是逃脱不了的。所以,最后法院也宣判了结果,结果也是可想而知。首先,吕某必须返还480万元钱给到母亲;其次,作为女儿,你还必须要承担赡养自己母亲的责任和义务,如果拒绝赡养,则涉及违法。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,一走了之,对老人不闻不问,她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?后面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,一走了之、不闻不问,很明显,这又触犯法律了,等待她的,肯定是法律的对等惩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6条、第1067条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,包括经济供养,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。经济供养包括,需要承担生活费用,医疗费用等基本开支;生活照料包括,对父母需要提供日常的护理安排;精神慰藉包括,需要定期探望、陪伴父母。如果拒绝赡养父母,法院会根据当地水平,判决子女来完成生活支付,法院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。情节严重者,可能丧失父母的遗产继承权,另外,子女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,涉嫌遗弃罪,最高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。所以,在这场官司结束之后,吕某还不可以记恨自己的母亲,还需要依法对自己母亲靳某进行照顾,因为自己作为成年子女,对母亲是有赡养权的。如果后面不提供经济抚养,不经常来照顾生活,或者不经常来探望自己的母亲,这些都是违法的。一切都是有法可循,否则只能面对法律的惩罚。也有网友提出自己的担心,这位女儿跟自己的母亲这么计较,万一后面不回来,直接抛弃自己的母亲呢?这个上面也有法律分析了,如果后面遗弃自己的母亲,甚至可能有触犯刑法的可能,这叫做遗弃罪,不仅不能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,甚至还会面临有期徒刑。事已至此,作为女儿,还是好好恪守自己的职责和本分,养儿防老,让自己的母亲老有所依。母亲这样做,还是内心缺乏安全感,以为金钱才能锁住自己的女儿。正是如此,作为子女更加需要多多陪伴自己的父母,让彼此的心靠的更近一些,感情才能更加长久一些,老人也才能拥有幸福的晚年。您怎么认为呢?#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#
这样的婚姻太让人窒息!女子的两个侄子去她家玩,因为丈夫没吃到鸡蛋,就怒气冲冲指责

这样的婚姻太让人窒息!女子的两个侄子去她家玩,因为丈夫没吃到鸡蛋,就怒气冲冲指责

这样的婚姻太让人窒息!女子的两个侄子去她家玩,因为丈夫没吃到鸡蛋,就怒气冲冲指责妻子十多分钟,暗指鸡蛋被侄子吃完了。妻子解释了半天,最后又去给丈夫煮了两个,可丈夫仍旧喋喋不休指责,前后持续了十多分钟。最终妻子情绪失控掀了桌子,丈夫却出门向邻居败坏妻子:你看看,她情绪就是这么暴躁,天天无理取闹发疯!据商丘手机台报道,女子娘家两个侄子只比自己家儿子大几岁,三个孩子喜欢在一起玩,于是趁着放暑假,两个侄子去女子家玩几天,可是自从两个孩子来了后,女子的丈夫就经常绷着脸。事发当天,女子辛辛苦苦做了一大桌子菜,可丈夫走到餐桌边看了一眼就开始发牢骚:“鸡蛋呢?不是,我还没吃呢,我一个都没吃!”女子说,她也没吃呢,没吃就没吃嘛,又不是什么要紧的事,那么多菜,吃其他的就好了,明天给丈夫煮两个。丈夫愤愤不平地坐下来,一边吃一边喋喋不休指责女子,还说女子没吃是她不爱吃。女子默默听了一会,最后走到厨房说给丈夫再煮个鸡蛋。可是丈夫并没有罢休,还在一边吃饭一边嘀嘀咕咕,还阴阳怪气内涵女子,话里话外的意思是说,鸡蛋被女子的两个侄子吃了,这才导致他没吃上。最后,看女子不吭声不辩解,丈夫竟然直接拿起女子放在桌上的东西扔到地上。这一举动,终于让女子再也忍不了了,她从厨房冲出来和丈夫争吵,可丈夫没有一点收敛,不仅气定神闲继续吃饭,还喋喋不休继续责怪女子。女子握住双拳,极力忍耐自己的情绪,可丈夫视而不见,还在不停说鸡蛋的事情。女子再也忍不住了,情绪突然爆发,将桌上的饭菜全部扫落到地上。三个孩子都吓坏了,可丈夫竟然冷眼旁观,抱着手臂看着妻子情绪失控。更让人窒息的是,事后,丈夫竟然向邻居抱怨,说妻子脾气暴躁不稳定,经常在家里无理取闹发疯。女子将自己家的事发出来,崩溃地问大家,难道真的是自己的错吗?网友们纷纷说,其实丈夫根本不是因为两个鸡蛋,他只是不想让女子的侄子去他家,所以借题发挥罢了。也有人说,代入妻子的视角,实在太让人窒息了,明明是这个丈夫把妻子逼成这样的,可是最后他反而成了一个受害者,指责妻子情绪不稳定。事实上,这件事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家庭内部矛盾,还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问题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丈夫因没吃到鸡蛋便怒气冲冲指责妻子十多分钟,这一行为缺乏对妻子的尊重和关爱。在妻子已经解释并提出再煮鸡蛋后,丈夫仍旧喋喋不休,甚至借题发挥暗指鸡蛋被侄子吃完,这种指责和猜忌破坏了家庭的和睦氛围。实际上,丈夫并非单纯因为两个鸡蛋不满,而是借题发挥表达表达对妻子侄子来家中的不满,丈夫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。妻子最开始一直保持克制,在丈夫不断指责下,还去给丈夫煮鸡蛋,已经尽到了一个妻子在家庭中的容忍义务。丈夫的不依不饶,最终导致妻子情绪失控掀桌子。这一过程中,妻子的情绪爆发是长期压抑后的结果,根源在于丈夫不合理的行为和态度。事后丈夫向邻居抱怨妻子脾气暴躁、无理取闹,更是错上加错。丈夫的行为不仅进一步伤害了妻子的尊严,也破坏了家庭在邻里间的形象。在家庭关系中,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,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外部环境。丈夫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要求。夫妻之间需要的不仅仅是彼此之间的情感链接,也需要以包容的态度接纳此次家庭的其他成员。家庭关系的相处需要建立在平等、尊重、关爱的基础上,尊重彼此的感受和想法,接纳对方的家庭关系。夫妻组建新的家庭,幸福感是要一加一大于二的,如果彼此计较指责,组建家庭的意义何在呢?
你知道“丈夫”是什么意思吗?为什么中国夫妻,女人要将男人称呼为“丈夫”呢?最

你知道“丈夫”是什么意思吗?为什么中国夫妻,女人要将男人称呼为“丈夫”呢?最

你知道“丈夫”是什么意思吗?为什么中国夫妻,女人要将男人称呼为“丈夫”呢?最初的“丈夫”和现在的意思完全不同,在古代“丈”是个长度单位,大概相当于现在的1.7米左右,那时候的人普遍比较矮,能长到一丈高的男人就算是相当魁梧了。古人相信,身高代表着力量,在那个刀耕火种的年代,一个家庭能不能在乱世中生存下去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男人的体格是否强壮,所以“丈夫”最初指的就是那些身材高大、能够保护家人的男性。有个有趣的说法是“一丈之内为夫”,意思是在妻子身边一丈范围内,随时准备保护她的那个人,就是丈夫,虽然这个解释听起来有点浪漫,但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男性保护者角色的认知。到了春秋战国时期,“丈夫”的含义开始发生变化,那时候讲究“君子”风范,光有武力不够,还得有品德和才能,孔子那个时代,评价一个男人好不好,不光看他长得高不高,更要看他有没有担当。秦汉时期,国家统一了,社会相对稳定,“丈夫”这个词的重心就从“能打”转向了“能干”,史书里经常出现“大丈夫”这样的说法,强调的是男人的气概和责任感,而不再是单纯的身体条件。唐朝是个开放的时代,夫妻关系也比较平等。那时候流行叫“良人”,夫妻之间可以互相这样称呼,后来“良人”逐渐专指丈夫,但这个词本身就带着平等和美好的意味。宋朝以后理学兴起,男尊女卑的观念加强了,“官人”、“相公”这样的称呼开始流行,暗示着丈夫在家庭中类似官员的地位,明清时期更是如此,丈夫被赋予了绝对的家庭权威。民国时期西方思想传入中国,“先生”、“太太”这样的称呼开始流行,这反映了当时知识分子对男女平等的追求,同时期还出现了“爱人”这个称呼,强调的是感情而不是等级。新中国成立后,“爱人”成了官方推荐的称呼,体现了新社会男女平等的理念,不过在民间,各地的方言称呼依然丰富多彩,北方人爱说“当家的”,南方人常说“孩他爹”。现在最流行的“老公”这个称呼,在古代其实是个贬义词,专门用来称呼太监,语言就是这样奇妙,同一个词在不同时代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含义。从“丈夫”这个词的演变过程,我们能看出中国社会对男性角色期待的变化,最开始是要求身体强壮,后来是品德高尚,再后来是承担责任,现在更多的是希望夫妻之间相互关爱。古代的婚姻更像是一种生存联盟,男人负责对外保护,女人负责内部管理,现代的婚姻更强调情感交流和精神支撑,角色分工也越来越模糊。地域差异也很有趣,北方人比较直接,叫“当家的”、“掌柜的”,强调的是责任和权威,南方人相对含蓄,“老伴”、“那位”这样的称呼更常见,听起来就比较温和。年轻人更喜欢创新,“老公”、“宝贝”、“亲爱的”这些称呼层出不穷,网络时代还出现了“程序猿”、“攻城狮”这样的职业化昵称,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。从语言学角度看,称谓的变化往往反映社会结构的变迁,“丈夫”从身高标准到文化符号的转变,正是中国社会从武力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缩影。现代社会对“好丈夫”的标准也在变化,以前可能更看重经济能力,现在更注重情商和责任心,会做饭、会带娃、懂浪漫的男人越来越受欢迎。有趣的是虽然称谓在变,但核心诉求似乎没变多少,无论哪个时代,人们对理想伴侣的期待都包括可靠、体贴、有担当这些品质。法律层面上,《民法典》统一使用“夫妻”、“丈夫”、“妻子”这样的中性词汇,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性别平等的坚持。从“一丈之夫”到“灵魂伴侣”,这个词汇的演变史其实就是一部微缩的中国社会史,它见证了我们的祖先如何从蛮荒走向文明,从等级走向平等。现在的年轻夫妻更喜欢叫对方的名字,或者起一些只有两个人知道的昵称,这种个性化的趋势,可能预示着未来婚姻关系会更加私人化和独特化。语言是活的称谓也会继续演变下去,也许再过几十年,我们的后代会对现在流行的“老公”、“老婆”感到不可思议,就像我们现在回看古代的“相公”、“娘子”一样。
郑州,父亲再婚生病住院,女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,并将父亲送至养老院,可继母不同

郑州,父亲再婚生病住院,女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,并将父亲送至养老院,可继母不同

郑州,父亲再婚生病住院,女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,并将父亲送至养老院,可继母不同意,并称女儿一点爱心都没有,想让她回来协商怎么照顾父亲的事情。据河南民生频道8月4日报道,孙先生和自己前妻拥有1套房子,当时在离婚的时候,两人商量把房子给女儿,不过现在先由孙先生居住,等女儿成年后或者等孙先生过世后,房子就给到女儿。不料,孙先生不久后就再婚,遇到了自己心仪的女子,两人结婚20年,一直很恩爱,双方的身体也非常健康。可是有一天晚上,孙先生突然倒地不起,被赶紧送往医院,才发现是脑溢血。住院后性命无大碍,但是后期需要人贴身照顾,并且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,这给老伴儿造成了很大的困扰。孙先生已经70多岁了,继母自己也50多岁,这让她心理上、身体上都有点承受不了,就希望继女能够帮一把。然而,继女只在父亲住院的时候来过,后来就不来了,这让继母很是不满。后来继母到家里取点东西,发现自己比较重要的证件物品都没有了,询问继女后才知道,继女已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,还把继母的东西都进行了清理。继母大为震惊,她在这里已经居住了20年,怎么突然房子就变成继女的了呢?后来才得知,孙先生在和前妻的协议中写明了房子以后归女儿,现在女儿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没有问题。继母心里不舒服,但她和孙先生的关系一直挺好。孙先生生病后,曾因不想连累她,日夜操劳,就想和她分开,让她赶紧去另外找一个。但是继母很善良,不愿意离开他,还是愿意照顾孙先生,不过她希望继女能回来一同帮忙照顾,这样双方都能轻松一些。然而,自从房子过户到继女名下后,继女就不再出现了。因此,继母才找到了媒体,想让继女回来协商如何把老伴照顾得更好。打电话没人接,继女也不出面,最后才联系到了孙先生的弟媳妇。弟媳妇说,孙先生的女儿并不是不照顾父亲,只是因为他们一家三口生活也很困难,只有老公一人挣钱养活家庭。对于孙先生,他的女儿也做了妥善处理,等他出院后直接送往养老院,那边的费用已经交过了,只是孙先生不愿意去。后来,孙先生也表示自己想回到家中居住,不想去养老院,也不想让老伴一个人承担照顾自己的责任,希望女儿能出面承担一部分责任。不过,有网友表示,女儿的生活困难,送养老院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。但也有人表示,孙先生如果去养老院,那么继母怎么办呢?房子已经过户到女儿名下,她还有安身之处吗?一、女儿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合法吗?孙先生和前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女儿,等女儿成年或孙先生过世后房子给到女儿。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所以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欺诈、胁迫等可撤销情形,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,女儿过户房子的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。二、女儿对生病的父亲有怎样的赡养义务?《民法典》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这里不管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,只要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,赡养义务就存在。在本案中,女儿作为孙先生的亲生女儿,肯定是有赡养父亲的义务。像现实中很多案例,即便父母离婚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也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状况改变而消失。不过在这个事件里,女儿家庭困难,只有老公一人挣钱,这可能会影响她赡养的方式和程度,但并不能成为她不赡养父亲的理由。三、继母在这件事中的居住权益怎么保障?虽然房子按照离婚协议最终归女儿,但继母在这房子里居住了20年。从情理和实际情况看,继母和孙先生结婚20年,双方感情很好,孙先生生病后继母也一直照顾。在这种情况下,继母的居住权益需要被考虑。如果继母和孙先生之间有关于居住权益的约定,或者从公平合理、照顾老人等原则出发,也许可以为继母争取一定时间的居住权。法院在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时,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,比如共同生活时间、对房屋的贡献、老人的生活状况等,来判定居住权益的分配。关于这件事,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?文中人物均为化名
河南驻马店,74岁的大娘,看着老伴因病离世,她就改嫁了,3年后,却生病了,她要儿

河南驻马店,74岁的大娘,看着老伴因病离世,她就改嫁了,3年后,却生病了,她要儿

河南驻马店,74岁的大娘,看着老伴因病离世,她就改嫁了,3年后,却生病了,她要儿子养,儿子却说,嫁给人家了,就应该由人家来养,我这边不可能养他了,至于母子之间为何有这个隔阂,儿子说,这个原因没法说,反正他只愿意摊赡养费,不愿意养母亲。8月5日小莉帮忙报道,小妹找到了大哥,跟他说母亲养老的事情,大哥理都不想理小妹,他跟小妹说给赡养费可以,但是他不养母亲。小妹知道大哥心中的纠结,也是无奈,只好先行离去,大哥看着小妹的背影,想起母亲的事情,就一个劲地摇头。说起母亲改嫁这件事,大哥实在是想不明白,他的父亲生病8年,母亲虽说也照顾了父亲,但是父亲才离世没多久,母亲就改嫁他人了。74岁的年纪,大哥实在是想不明白,都是黄土埋到脖子上的人了,怎么还想着改嫁,怎么还想着要有丈夫,明明自己有儿有女,也愿意养他,可他的母亲就是坚决要改嫁,这个原因,这个大哥始终想不通,也不敢说出母亲改嫁的原因。当时,他们的父亲离世之后,这个大哥想着,就剩母亲了,那就好好伺候母亲,给母亲装修了房子,并且装上了空调,这都花了好几万元。结果母亲倒好,不到一年就改嫁了,大哥可是个生意人,他的母亲都74岁了,一把年纪还改嫁他人,实在是让他感到脸上无光。如果母亲还年轻,只有五六十岁,这个年纪改嫁他人,大哥是能理解的,毕竟谁不想有一个依靠,相伴到老,如果母亲确实是这个年纪,大哥也可以支持母亲改嫁。但是母亲都70多岁了,都活到这个年纪了,还能活多久,为何就不能在儿子孙子旁边,安享晚年?他劝不住母亲,母亲终究改嫁了,这让大哥实在是没面子,出去做生意都不敢提起这样的事。现在好了,母亲和改嫁的叔叔相继得病了,彼此都照顾不了自己了,母亲倒是想起几个子女来了,还要这几个子女来养他。小妹和两个姐姐倒是孝顺,不管母亲到底是在娘家,还是改嫁了,她们一如既往地照顾母亲,可她们毕竟是嫁出去的女儿,泼出去的水,有些事情她们是做不到的。她们找大哥商量这件事,哥却又坚决地说不愿意养母亲了。大哥说,既然嫁给了人家,就应该由人家来养,没有一边嫁给人家,一边让儿子养的道理。大哥说的,其实也言之有理,母亲改嫁他人之后,生活在别人家,这样让做儿子的,怎么去养母亲呢!而且大哥母亲的隔阂,真的不是说能解开就解开,大哥都说了,他没法说母亲改嫁的原因,要是能说了,他早就说了。现在大哥跟小妹说,他愿意摊赡养费,但他不愿意养母亲,如果母亲愿意回来,他愿意养,愿意照顾母亲。这就要看母亲怎么选择了,而母亲这边丝毫没有体谅到儿子的难处,她只说三个女儿对她好得不得了,但是一说起这两个儿子就直摇头,说这两个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有,说两个儿子都不孝顺她。大哥看到母亲说这种话,真的感到很无奈,只能再次说如果母亲愿意回来,他养活,他养。那么怎么看待这一家人的事情呢?首先、大娘改嫁了,不管这个大娘多少岁,她始终是婚姻自由的。《民法典》第1046条规定: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。只是对于儿女来说,母亲这么大的年纪,还改嫁,她去了别人家生活,子女要养她确实不方便。其次、不管母亲有没有改嫁,作为子女的始终有赡养母亲的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这个大哥不是不愿意赡养母亲,他只是不愿意养母亲,赡养费,他是愿意给的,他做到这一点,也就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。其实,从一个家庭来说,母亲年纪大了,有可能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了,却不顾儿女的感受,坚决要改嫁,这样子也确实不利于家风建设。《民法典》第1043条规定: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作为一家人,不但生活上要相互扶持,更是要相互理解彼此的感受,这样才能母慈子孝。那么你对77岁的大娘已经改嫁三年,有何看法?#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#
“青岛我不服,我服这个大哥!”山东青岛,一59岁退伍军人,一生没结婚,每天就牵着

“青岛我不服,我服这个大哥!”山东青岛,一59岁退伍军人,一生没结婚,每天就牵着

“青岛我不服,我服这个大哥!”山东青岛,一59岁退伍军人,一生没结婚,每天就牵着一条军犬,在海边溜达,把自己晒成“巧克力大叔”,8年救了32人,问他为啥不结婚,大哥说:“不敢结婚,害怕哪天我突然走了,对不起老婆孩子。”,而大哥接下来的一句话,让所有人泪目。8月4日,据蓝睛报道,赵志强59岁了,是个退伍海军,虽然他脱下军装,但内心为人民服务的热忱却丝毫不减。赵志强看到海边经常发生溺亡事件,他退休后,8年来一直坚持海边公益巡逻,看见有人落水,他就舍身相救。赵志强并不是一个人,还有2个战友,跟他并肩战斗,3个人成为海边最美的风景线,一起守护着游人的生命安全,为游人保驾护航。这8年来,赵志强参与救援N次,成功救起32人,挽救了他们的生命,保全了32个幸福完整的家庭,而他却一直形单影只,没有组织家庭,陪伴他的,只有一条威武的军犬,一人一狗,让人动容。问赵志强为啥不娶妻生子,他泪湿眼眶,他说,救援是一项十分危险的工作,一个不小心,他就可以丢了性命,所以,如果他走了,会连累老婆孩子,所以,他为了护佑他人的幸福圆满,根本不敢奢望婚姻。赵志强一番话,说的让人肃然起敬,又心疼不已,而他接下来的话,更是让所有人泪目。据赵志强说,如今海边就他一个人巡逻了,他的2个战友,已经在救援的过程中先后牺牲了,因为当时是台风肆虐,浪头太大,海水无情的吞噬了战友的生命……赵志强说,提起战友,他就心痛不已,所以很少提及,他会扛下战友未尽的使命,永远坚守在这里,守护一方平安。有人说,这兄弟是有大爱之人啊!有这些人,世界因此美好。不过,可苦了这位兄弟了。在世菩萨。你是一个纯粹的人,一个具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,虽然你已不是军人,还是保留了军人的一颗勇敢坚韧不拔的心,向你致敬!在河边,塘边,水库边,水沟边,海边玩耍,又不会游泳,不听劝阻的人们建议不需要施救,容易搭上施救人员的性命。人品至上,你为了别人,宁可自己有付出。你虽然孤单,但是你拥有很多爱。真是大爱之人,为了这份救援工作,连婚都不结,真是有血性之人,祝你平安一生一世。还有人说,在五四广场、音乐广场附近遇到过他好几次,一开始不知道这人是干啥的,看他那身装扮感觉有点怪怪的。后来知道他是一位为游客安全护航的志愿者,向这位默默为游客服务的志愿者致敬。那些喷青岛海边安全意识不行的,请问这样还算不行吗?!大海属于每个公民的,玩耍自由,限制多说不放开,不限制又说安全意识薄弱!安全意识是存在于每个游客每个父母成年人的脑袋里心坎儿上的。而不是某个旅游城市的大喇叭上或者强制措施上的!青岛这块风水宝地,就出英雄,青岛人的骨子里有种不怕牺牲的精神。大爱无疆。愿大哥早点取妻生子。愿好人一生平安健康。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赵志强在海边巡逻时,多次冒险下水施救落水者,其行为属于典型的“自愿实施紧急救助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4条,即使救援过程中因客观条件限制,如台风、巨浪导致受助人轻微受伤,或赵志强自身因救援受伤,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。该条款通过免责机制鼓励公众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,消除“救人反被讹”的顾虑。赵志强8年救起32人,正是这一精神的生动实践。如果赵志强因救援牺牲,其家属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83条,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,向获救者主张适当补偿,但赵志强本人因免责条款无需承担法律风险。《志愿服务条例》第3条规定:开展志愿服务,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、平等、诚信、合法的原则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。赵志强与战友自发组成巡逻队,长期无偿守护海边安全,符合《志愿服务条例》中“自愿、无偿、合法”的志愿服务定义。其行为不仅体现个人道德,更具有社会公益属性。根据条例,志愿服务组织可为赵志强等志愿者提供必要保障,如保险、培训,但个人自发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。赵志强因担忧救援风险放弃婚姻,反映出志愿者个人权益保护的缺失。应通过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制度,减少志愿者的后顾之忧,而非仅依赖个人牺牲。赵志强因战友牺牲、个人安危放弃婚姻,暴露了志愿者保障体系的不足。法律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,需通过制度设计,如强制保险、心理援助,减轻志愿者负担。游客需提升自救能力,相关部门需完善海边警示设施,而非苛责志愿者个人。赵志强以生命守护生命,用孤独诠释大爱。法律为他撑起“免责伞”,社会更应为他筑起“保障墙”。愿英雄平安,愿善行得偿。对此,你怎么看?关注@灋律盐究员学法辩是非,用法止纷争。